引子

中国的投资人来美国投资发展,第一步往往就是要成立一家公司。选择一个合理合法、适合自己经营模式的公司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我们发现很多人对美国的公司法有严重误读。这些误读很大程度上是中美两国的法律差异造成的。所以我们在此把美国的主要公司形式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介绍的过程中和中国的公司做适当的对比,希望能对投资人有点帮助。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美国的公司法多是州法。虽然各个州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相同或相近,但也存在差异。我们在本文中提到的美国公司法,都是以加州法律为基础。

首先,美国最主要公司形式有:

  • Corporation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
  • Partnership

而中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定义了以下的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

因为Corporation是美国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所以我们就先从Corporation说起。我们在另外两篇博客中介绍LLC和Partnership,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组织结构及管理形式


根据加州的公司法,Corporation应有一个或多个的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的Corporation、或各种协会等。如果一个Corporation想认定为S Corporation,那么美国国税局(IRS)对股东数量和身份有一些限制,但这个属于税法的范畴,我们在后面讲税收的时候会细讲。

Corporation需设董事会。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在年会上投票产生。如果一个Corporation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股东,那么董事的人数不能少于三个。如果公司只有一个或两个股东,那么董事的数量不能少于股东的数量。董事会负责决策该公司的大政方针,包括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层方面,加州法律规定一个Corporation至少要设三个权职:1)董事会主席(Chairperson),或公司经理(President),也可以两个都设;2)书记(Secretary);以及3)财务总监(Chief Financial Officer)。三个权职可以由不同的人担当,也可以由同一人担当。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对董事会负责。

在中国公司当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与Corporation接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发起人如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认购股权,在公司成立之后就成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一些中国特有的公司组织:

  • 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需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等。
  •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我们有一篇博客讲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表的区别,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此阅读。
  • 工会:《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可以看出,Corporation在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上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的类似之处。不同的是,Corporation的规模可大可小,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受其股东数量的限制,规模不会很大。《公司法》还定义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数量不能少于五人,所以比较适合大规模的经营。

另外,中国公司里的监事会、公司法定代表是美国公司里没有的组织或职位。因为在美国公司里没有这些组织或职位,它们的法律效应我们在此就略去不讲了。

 

股东的权利


Corporation股东的通过持股而拥有Corporation的部分所有权并有转让该所有权的权利。与此相关的,股东有获得股息分红的权利。除此之外,股东有投票选举董事会董事的权利,有对公司重大问题投票的权利,有查看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以及对公司或管理层不法行为起诉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似乎比Corporation的更广一些。除了拥有和Corporation股东类似的权利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的责任


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成立公司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免责。也就是说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出资之后由股东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公司出了状况,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会因此受到牵连。

但是,中国和美国的公司法都有相应的条文,准许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仅能够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且能直接把手伸向股东的个人钱包。在美国法律中,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叫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直译就是“揭穿公司面纱”的意思。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股东和公司的一些行为已经造成公司不再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只是股东摆在自己前面的一层面纱,没有独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追究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

造成“公司面纱”最常见的因素有:

  • 公司有欺诈行为;
  • 公司的运营不正规:比如没能定期召开股东年会或董事会年会;没能详尽准确地保留记录会议决定的文件;没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没有被执行等;
  • 公司资产于股东个人资产混淆:比如把公司的现金挪做个人用途;把公司支票存入个人账号等;
  • 公司资产不足

相似的,中国《公司法》也确立了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想提请各位投资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


因为Corporation是独立于其拥有者股东之外的“法人”,所以Corporation要为其收入缴纳所得税。除了要向联邦政府缴纳所得税之外,美国有四十四个州(包括加州)还要求Corporation要向州政府缴纳所得税。又因为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或个人,那么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叫“双重税收”(Double Taxation)。简单来讲就是公司为其收入交一次税,当公司把收入拿来分红的时候,股东们需再缴纳一次所得税。这对股东来讲是个很大的不利因素。为了缓解这个问题,美国国税局(IRS)准许符合条件的公司申请成为S Corporation。一旦获得批准,这些公司自己将不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由股东在拿到公司分红的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S Corporation不能有公司股东)。不是所有的Corporation都可以成为S Corporation。IRS规定S Corporation需符合以下条件:

  • 是一家美国注册公司;
  • 股东不能是Partnership,Corporation或非居民的外国人;
  • 拥有不超过100名股东;
  • 只发行一类股票;

除此之外,有些Corporation,比如即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国内国际销售公司不能申请S Corporation。

从税收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于法人企业(包括一人公司)。企业层面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时还需要就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需要提示的是,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结语


美国公司法及其复杂,比如仅仅是Corporation,在加州又可以分成很多种:General Stock Corporation,Professional Corporation,Close Corporation,Non-Profile Religious Corporation,Non-Profile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Non-Profile Mutual Benefit Corporation等。每一种形式,在设立,运营,股东分成,服务项目等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我们有相关的博客介绍这些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在我们网站搜寻。

 

下一步


受篇幅限制,我们这里只是一个非常简略的介绍。如果您需要帮助,您可以与我们公司联系。我们提供最专业的公司设立及一切与此相关的法律服务。

Disclai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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