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美国就业市场萎缩,大量H-1B雇员遭解雇,说人心惶惶也不过分。这种形式下,移民局在6月14日发布了《政策实施准则:首次和续签紧急情况工卡(compelling circumstances-based EAD) 的申请标准》。一石激起千层浪,网上顿时议论纷纷,各种解读纷纷出笼。这里我们也分享一下我们的看法,讲一讲该《准则》对广大H-1B们有哪些可取之处。

首先要澄清的是,紧急情况工卡不是什么新东西,它在移民法的法条里原本就有规定(见8 CFR 204.5(p))。只不过法条通常比较抽象,具体实施的时候往往还要出台实施准则,用于具体界定、解读和量化法条。这次的《准则》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解读,只不过它发表的时间比较敏感,触动了广大打工人的神经。但既然有这么个东西,就值得捋一捋,在某些情况下也许就是最佳出路选择。

概括来讲,该《准则》解释说,如果要申请紧急情况工卡,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 主申请人是已获批准的 I-140的主要受益人,属于第 1、第 2 或第 3 类就业优先类别;
  • 在递交 I-765申请的时候,主申请人是有效的 E-3、H-1B、H-1B1、O-1 或 L-1 非移民身份或处于授权宽限期(grace period);
  • 主申请人尚未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
  • 主申请人的排期还未到;
  • 申请人及其家属按要求做指纹(Biometrics);
  • 申请人及其家属没有被判犯有重罪,或两项以上的轻罪;
  • 移民局酌情决定,主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用以证明其有紧急情况)合情合理,令人信服。

该《准则》涵盖了主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紧急情况”,并提供了一份清单,列出了可能合乎条件的“紧急情况”,包括严重疾病和残疾、雇主纠纷或报复、对申请人的其他重大伤害,或对雇主造成重大干扰。移民局同时声明,这个清单并没有包涵所有的可能性。

移民局给出了几个例子用于证明其中一些“紧急情况”。 例如,如果主申请人的移民签证申请已获批准,排期未到,并且在美国居住了很长时间,那么可以提交的证据可以包括:学校或高等教育入学记录、抵押贷款记录、或长期租赁记录。另外,如果紧急情况是由失业引起的,那么可以提供证明,比如该家庭可能被迫亏本卖房、让孩子辍学并搬回自己的g母国等。

自紧急情况工卡生效的几年来,很少被人讨论和使用。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它的申请门槛高、限制多,相比其他签证略显鸡肋。该《准则》的出台,情况似乎也没有太多改善。我们感觉比较鸡肋的地方体现在一些几个方面:

  • EAD只有一年有效期
  • 如何证明compelling circumstances还存有很多不确定性,而且最终解释权归移民局所有
  • 这类紧急情况工作许可并不是有效的非移民身份。一旦开始使用这个工卡,如果你在美国已经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即便排期到了你也无法在境内递交I-485,需要离境,在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以其他非移民身份入境,然后递交I-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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