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去世之日或之后持有或接收遗产的人个人对该遗产的未缴遗产税负有责任。
上个月,美国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院出台了对一个案子的判决,United States v. Paulson。我们都知道,美国的法律系统是所谓的“案例法”,简单的说,就是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之后法院的判决都应该遵从之前的判决。所以,该案的判决也就成为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是判决的依据。
那么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是什么呢?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去世之日或之后持有或接收遗产的人个人对该遗产的未缴遗产税负有个人责任。
该案的大体情况是这样的。艾伦去世时拥有 2 亿美元的信托财产,并欠下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未缴遗产税。于是该信托就与美国国税局签订了分期付款计划,用以缴纳未缴遗产税。之后该信托未能按时缴纳一次分期付款的款项,根据合同,美国国税局终止了分期付款计划,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未缴税款。 可是在分期付款计划被终止之前和之后,该信托一直进行了财产分配,将财产分配给了遗产的继承人,致使信托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未缴税款。于是美国政府依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以追回拖欠税款,被告人包括1)信托的受托人、2)艾伦去世当天即收到遗产的继承人、以及3)艾伦去世当天没有收到遗产、但之后却通过信托分配收到财产的继承人。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在艾伦去世当天没有接收到遗产的继承人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撤销对他们的起诉。联邦地方法院批准了他们的动议。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国税法》要求遗嘱执行人支付死者应税遗产的纳税义务。 《国税法》同时还规定,接受或拥有该遗产的人对该遗产所欠遗产税负有个人责任。《国税法》定义了这六个类别的“接受或拥有该遗产”的人:(i) 配偶,(ii) 受让人(不包括善意购买者),(iii) 受托人,(iv) 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在世一方,(v) 以行使委任权的方式管有财产的人,以及 (vi ) 受益人。 第九巡回法院对该法规的解释是,“接受或拥有该遗产”的人包括了在死者去世之日拥有遗产的人,以及在去世当天之后收到遗产的人。相应的,该案中后来收到信托分配财产的继承人,就对该遗产欠下的遗产税承担个人责任。
Ikuta 法官对该判决存异。他认为该判决对《国税法》的解释不合逻辑。也就是说,其中受让人对遗产税的个人责任可能超过他或她所收到财产的市价,比如在后来收到的折旧财产的情况下。 因此,该法规应限于仅对那些在死亡之日收到或持有遗产的人施加个人责任。
引用编号 :21-55197
归档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